前言: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,代办医疗器械公司注册,出租医疗器械办公室及库房
第十条 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和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法规、规章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,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等相关信息,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,在市药监局网站予以公开,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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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贯彻“放管服”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,针对创新、优先、应急审批等涉及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相关申请,市药监局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专人指导,在受理相关申请后进行快速审批。